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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用“检察蓝”守护“革命红”
发布时间:[2021-07-29]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25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部署,传承红色基因,促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我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促成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维护英烈纪念设施,使英烈精神得以弘扬,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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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英烈纪念设施”专项活动,组织检察干警对全县英烈纪念设施全面走访摸排,发现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存在破损、环境杂乱等问题,破坏了烈士纪念设施应有的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损害了英烈权益。

 针对上述英烈纪念设施存在的问题,我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整洁革命英烈纪念设施环境并加强定期养护,切实维护英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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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整改行动,对英烈纪念碑加以修复和清理,恢复并保持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经近期“回头看”工作发现,英烈纪念设施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成果转化,日前,我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共同建立英烈权益和红色资源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合力推进英烈权益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助力平远革命老区苏区振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英烈保护法》


第十条: 英雄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英烈,保持英雄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英烈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