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共同财富,其蕴含的精神文化价值更是城乡发展最持久的内生动能。当城乡建设与文化传承产生冲突矛盾,当“新”交通线的建设与“旧”交通线的保护存在交织碰撞之时,本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中央苏区重要交通运输线旧址原貌保护,促进城乡建设与文化传承相互融合发展。
中央苏区重要交通运输线旧址(以下简称交通线旧址)位于大柘镇,全长约10公里,是为原中央苏区运送物资和传递情报的重要秘密通道,见证了党和人民群众英勇而辉煌的奋斗历程。交通线旧址部分线路位于大柘镇黄沙村,该村是省定“红色村”、原中央苏区秘密交通站,拥有不少红色资源,该村也是本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试点村。为能动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本院主动与当地村委沟通对接,对村内红色文化资源进行全面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瑞梅铁路建设将横穿交通线旧址,建设施工可能破坏其历史风貌,遂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为查清交通线旧址保护情况,本院与县宣传、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属地镇、村加强沟通,详细了解有关部门保护交通线旧址举措,调取交通线旧址方位图及铁路施工规划等材料,并联合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建设施工现场情况,发现虽然将建设框架箱函保障交通线旧址的整体连贯,但有关行政部门对交通线旧址保护缺少评估论证、未建立应对工作机制、对施工过程缺少跟踪检查等问题,交通线旧址历史原貌仍然存在扩大破坏范围的风险,遂及时向行政职能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加强交通线旧址保护。
大柘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随即组织并邀请县交通运输、文化宣传、铁路建设和县检察院等部门召开圆桌会,专门评估研讨铁路施工建设对重要交通线旧址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划定建设施工红线,防止重要交通线旧址历史原貌因不规范施工或渣土倾倒堆放等行为破坏,形成保护共识。建立定期巡防巡护工作机制,加强施工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台账管理,将施工建设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注重后续重要交通线旧址原貌恢复工作,积极挖掘宣传历史文化价值,完善保护举措,着力推进重要交通旧址的活化利用。
铮铮红色魂,悠悠检察情。下来,本院将立足检察职能,围绕全面推进“百千万工程”工作大局,结合我县实际,紧盯红色资源、客家文化传承保护,为服务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检察贡献。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
(五)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等纪念设施;
(六)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并制止破坏、损毁、亵渎革命遗址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
(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
(三)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址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革命遗址保护标识的;
(五)损坏革命遗址保护性设施的;
(六)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污染革命遗址环境的;
(七)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
(八)破坏革命遗址历史风貌、有损革命遗址氛围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