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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星普法课堂】持续跟进,织密行刑反向衔接监督网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15

案例回顾

2022年11月,明某某应他人邀约驾驶装有假烟的车辆从广东汕头驶往湖北,途经广东平远济广省际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06600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后认为,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对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代表“不处罚”,明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明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我院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明某某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对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25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院行政检察部门在持续跟进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遂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研讨,明确应依法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处罚决定的执行。2024年3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对明某某的行政处罚罚款。后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检察官说法

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切实有效维护法律权威。


结  语

下来,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能动融合履职优势,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渠道,做实刑事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补齐“不罚不行”问题短板,推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