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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二十项】十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发布时间:[2017-11-27]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593

(一)适用范围

1.不起诉案件,是指审查起诉过程中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2.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

3.对下列案件不进行公开审查:

(1)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进行公开审查;

(4)其他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

(二)公开审查的程序及内容

1.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侦查机关(部门)的要求,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检察长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2.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应当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

3.公开审查活动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4.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以根据旁听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5.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3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案由、公开审查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参加公开审查的活动人员。

6.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时,应当公布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姓名,宣布案由以及公开审查的内容、目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7.人民检察院主要就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8.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不起诉的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证据。

9.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应予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辩护。

 

(三)制作笔录

公开审查的活动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