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平远县人民检察院部门
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目录
一、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构成
三、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四、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五、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八、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名词解释
十一、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决算表(附件)
一、主要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律、法令统一实施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得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以及承办上级检察机关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县检察院内设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和10个副科级职能机构,截至2015年底,本院财政实际供养人数为67人。其构成分别是在职人员46人;离退休人员21人。
三、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2015年收入支出决算856万元。其中:
(一)收入总计8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856万元,系全县检察机关当年从县财政取得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8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本年支出合计856万元,主要用于全县检察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四、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 2015 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 机关2015 年本年收入8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856万元,占总收入100%,所有经费支出均有财政安排,所以财政拨款收入占总收入的全部。
五、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 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 2015年本年支出8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5万元,项目支出222万元。
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34,项目经费2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11万元。公用经费223 万元 项目经费 2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六、关于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平远县人民检察机关 2015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3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39万元,减,1万元,下降2%。
(一)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0万元,年初预算0万, 2015年没有人出国。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执法执勤和侦查办案等所需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数为2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30.7万元减少1.7万元,降低5%,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万元与2014年万元相比减少了0.8万元,下降2%,下降原因主要由公车管理从严,制定派车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规定。2015年末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5年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7.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8.3元减少0.8万元,降低9%,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单位严格按预算数控制执行,遵守“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减少接待任务,压缩支出。
公务接待批次120批,接待2000人次等(含办案点集中办案伙食费)。主要是接待各县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来我省交流工作和协办案件等以及省内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