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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哲学思维善用哲学方法做实高质效办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72

编者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思维方法关乎工作成效。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关键要靠过硬的素质能力。提升办案的哲学思维能力是加强过硬素质能力建设的着力点之一,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五位来自不同省、市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结合本职工作,深入交流司法办案善用哲学思维的指导意义,提升哲学思维能力的思路举措,敬请关注。

以大局思维指导司法办案

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王玄玮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民事检察监督要把握好全局性与专业性之间的关系,坚持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的工作要求、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

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大局思维,是指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要站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求。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司法办案中坚持大局思维,可从三个层面予以理解。

民事检察监督要把握好全局性与专业性之间的关系,自觉将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虽然各有侧重,都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但它们都是法律监督事业的组成部分,都要承担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责任。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眼中只有民事法律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胸怀检察事业的全局,头脑中时刻装着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比如2023年,云南省检察机关按照关于在金融放贷等三大领域开展重点整治的工作要求,部署了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在一年的专项活动中,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为己任,胸怀大局开展工作,办理了一批涉“职业放贷人”的民事抗诉案件,有力配合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检察监督要坚持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的工作要求,通过民事检察监督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法律的专业性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检察不但要从法治上着力,更要从政治上着眼,深刻认识民事检察监督对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意义,发挥好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两个方面的制度价值,通过履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优越性。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先后部署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涉不动产民事执行专项监督、涉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执行措施专项监督、涉医保资金民事案件专项监督等一系列办案活动,监督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帮助不少诉讼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维护了合法权益,工作成效不仅得到人民群众认可,也受到党委、政府充分肯定。

民事检察监督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通过精准监督不断促进和维护民事司法公正。民事案件中体现的公平正义既是司法大局,也是政治大局和社会大局。在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民事检察部门要努力做到“三个善于”,并以此为指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笔者曾办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该案中,法院以租赁房屋登记为“住宅”、不能实现开办民宿客栈的合同目的为由,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该案判决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对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该片区规划为商业用途、古城中数百家民宿客栈大多为民用住宅改建而成、消防部门允许住宅经改造后商业使用等事实,依法对该案提出了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使当地房地产交易秩序重归稳定。类似的抗诉案件还有不少,在大局思维指导下,2023年云南省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办理成效显著,通过检察履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将民本思维贯通于“三个体系”构建

陕西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谭鹏

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将民本思维贯穿履职全过程,贯通运用于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政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变”。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为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要求,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刑事检察为例,陕西省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将民本思维贯穿履职全过程,贯通运用于“三个体系”的构建中。

坚持“为民司法”理念,探索构建刑事诉讼监督体系。让人民群众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刑事诉讼监督重任在肩,要在提高质效上下硬功夫。一要敢于监督。全面参与刑事诉讼各环节全链条强化监督。开展“两项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专项工作,加大对立而不侦、久侦不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审判活动监督,敢于抗诉、精准抗诉,做好司法公正守护人。深化刑事执行监督,健全驻监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工作机制,持续强化“假减暂”案件监督力度。聚焦刑事诉讼中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违法行为,强化类案监督,提炼司法规则,引领法治风尚。二要善于监督。既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线索,也要注重通过检察“双进”工作,即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基点,线下进综治中心、线上进城乡社区,主动走进人民群众身边发现监督线索,还要做好行刑正向衔接工作,拓展监督线索来源。既要善于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增强刑事诉讼监督针对性、实效性。也要依法精准办理各类自侦案件,审慎行使“机动侦查权”,提升法律监督刚性。还要加大与其他机关监督的协作力度,织密监督网,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三要勇于自我监督。认真落实上下级监督管理、检务督察等自我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特别要以全省检察机关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自查整改工作为契机,着力解决影响检察监督自身办案质效的制度机制问题。

树立“如我在诉”意识,探索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检察人员要设身处地、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旨在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陕西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级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省建立152个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率先实现全省全覆盖。2023年底实现全省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100%“双网通”。同时,三级检察机关共同打造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平台,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充分发挥。目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刑事办案整体质效明显提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探索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持续做实各项为民实事,创新推出更多为民举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陕西省检察机关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治理新形势,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政策层面,依法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在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准确把握轻微犯罪入罪标准,依法适用不起诉裁量权。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措施,强化适用“非羁押”数字监管,促进涉案人员更好回归生产生活。制度层面,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检察环节保持较高适用率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监管平台建设,初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体监管。检察改革层面,深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托“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促进企业合规建设、预防再犯风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机制创新层面,健全轻罪案件办理机制。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办法,促进简案专办、简案快办。加快建立《关于推动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工作办法》,促进案件快速流转。围绕“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预留赔偿金”等机制开展先行先试。

运用辩证思维处理好“三对关系”

重庆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石娟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辩证思维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的矛盾、质与量的矛盾。

越是面临复杂形势、处理复杂问题,越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指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承认矛盾、分析矛盾、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并自觉按照规律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其核心是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观察分析事物。辩证思维强调事物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在某个点、某个阶段达到统一。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办案中,从不同角度,特别是影响案件处理的对立面中,反复考量,实现高质效办案。重点要运用辩证思维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的矛盾、质与量的矛盾。

第一,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对立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办案时,应坚持“两点论”,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法律的逻辑强调客观评价,但如果司法人员只考虑法律规定而不考虑道德、情理的要求,司法也就成为片面执行法律的机器。随着对法律与情理的辩证思考,司法人员逐步认识到法律之所以被信仰是因为法律表达了人民认可的基本价值,法律不能罔顾人之常情,民之常理。当然,法律既要听从民众的声音,又要超越偏见。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情感诉求绑架司法。

第二,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对立统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司法原则。这里的“事实”应为法律事实,是案件办理的根据。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法律事实是在诉讼中根据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合理推断和认定。检察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努力提高发现事实、认定事实和推定事实的能力。此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应遵守法律事实的认定规则,避免通过可质疑的事实细节,随意左右法律事实的认定,作出与裁判规则相悖的认定。

第三,处理好案件质与量的对立统一。应勇检察长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在质与量的问题上,应坚持“重点论”,即案件质效永远是重点和重要方面。当然,监督的质要通过一定规模的量才能体现。如实践中主张公益诉讼办案不追求数量,但也强调从对办案要求的力度出发对数量是有要求的。办案数量差别巨大,如一万件和十万件,社会的感知度、认同度,办案的综合效果会完全不同。当一项业务从初生到稳进,会遵循质量互变规律。当然,也要避免走极端的现象,一强调数量就忽视质量,一强调质量就忽视数量。检察人员应将案件质效作为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不办凑数案,同时确保履职全面到位,不因案件微小、简单,或者疑难甚至难啃而放弃履职或形成履职真空地带。

增强底线思维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陆旭

检察人员要增强底线思维,坚定不移提高政治意识,与时俱进秉持法治精神,真情实感体察社情民意,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在高质效办案中诠释法治担当、展现检察作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是指工作中尤其是解决问题时所设定的不可突破的最低标准、最低条件、最低限度,底线思维是检察人员应当长期坚持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就是检察工作的底线。具体而言,检察人员应严防逾越“四条底线”,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政治引领,严守政治底线。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守牢政治底线是高质效办案的第一位要求。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讲政治是具体的、实践的,要体现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履职办案正确方向上,体现在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上,体现在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全力做好检察工作的实效上。二要自觉践行“一切从政治上看”。把“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要求融入监督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善于从案件表象看到背后的政治敏感因素,善于从政治高度分析和解决业务问题,善于通过办案和监督落实政治要求、政治主张,在高质效履职办案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准确适用法律,恪守法治底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任何时候都要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所有监督办案都要遵循法律规定、法的精神,恪守职能边界。恪守法治底线是高质效办案的关键环节,一旦法治底线失守,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无从谈起。一要严格依法审查。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确保实体公正。二要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照办案权限、程序和期限,防止案件“程序空转”“不当拖延”,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强化权利保障和人权保护,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三要健全对办案的监督制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严防冤错案,健全完善合理放权、严格管权、规范用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围绕不捕不诉、监督抗诉等重点环节,强化内外部、上下级监督制约,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坚持为民宗旨,坚守情理底线。高质效办案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在司法办案中科学把握情理底线,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评价标准。一要办理“有灵魂”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领悟法治精神,坚持“如我在诉”,重视群众身边“小案”,既充分考量人情常理、世情民意,又不被舆情、道德所绑架,让群众道理上理解、情感上认同,切实让公正司法与群众内心期待同频共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二要做实检察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大办案各环节释法说理和检务公开力度,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让检察办案在阳光下运行。三要坚持“寓治理于办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创新司法救助的模式与方法,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狠抓纪律作风,紧守廉洁底线。全面从严治检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驰而不息抓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是高质效办案的基本保障。一要坚持以纪律建设为关键的从严管理。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切实拉起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警戒线”。二要坚持以作风建设为重点的常态监督。扎实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等不正之风,进一步端正执法司法理念,努力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人员要不断增强底线思维,坚定不移提高政治意识,与时俱进秉持法治精神,真情实感体察社情民意,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在高质效办案中诠释法治担当、展现检察作为。

坚持系统思维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

湖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姚红

检察公益诉讼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检察人员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应当不断强化系统思维,提升综合素能,凝聚各方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提出更高要求。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检察公益诉讼迈进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样本”。

坚持系统思维,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系统思维,是指把认识对象作为整体和系统,从整体和部分、部分和部分、内部和外部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考察认识对象的一种思维方法。系统思维既是哲学思维能力,也是法治思维方式,准确把握系统思维的内涵特点与公益诉讼办案规律之间的同一性,运用系统思维解决公益诉讼问题是新时代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重要素能。

坚持系统思维,是契合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规律的方法论。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侵害危险,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适用于各行业、各地区、各阶层的“法律利益最大公约数”,因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不同,是蕴含文化价值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利益。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和公益损害的不确定性,救济受损公益需要行政机关等主体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检察公益诉讼呈现督促性、协同性、开放性的特征。由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从线索摸排到案件办结,需“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充分发现公益侵害问题,协调联动各方力量推动整改,通过办理一案推进解决一类、一域普遍问题,促进社会治理,统筹公益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可见,坚持系统思维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高质效办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

坚持系统思维,是推进侵害公益问题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助推器。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解决的侵害公益问题不只是个体问题,而是通过个案办理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因此,在摸排公益侵害线索时需要聚焦整体、全局开展全面调查,通过一点辐射全面,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

坚持系统思维,是推进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最优解。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还存在可诉性不强、精准性和规范性不足等问题,需要发挥“四大检察”整体履职效能、检察机关内部上下左右一体发力,系统推进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坚持系统思维,要做到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联络,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办案中的系统思维,应当细分为以下四种思维能力:一是“国之大者”的全局思维。“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需要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具备大局意识和整体思维,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二是统筹架构的立体思维。“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公益诉讼涉及各方利益、各类关系,需要立体式全方位分析研判,从不同层面、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全面有序的体系思维。“体系的建立可以带来长久的安全和稳定。”公益诉讼体系既包括公益诉讼制度本身运行的秩序和管理,也包括与其他司法制度的衔接等,应置于整个法治体系中理解和适用。四是与时俱进的动态思维。“法与时转则治。”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公益诉讼面临新的利益形态挑战,需要保持法与时转的思维能力,解决新的社会治理问题。

运用系统思维推动部门联动,形成协作共赢、强化合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和制度优势,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它只是一种检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单打独斗”。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注意既要发挥监督作用,更要发挥“桥梁”作用,凝聚各方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