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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242

《人民日报》11月4日版面图

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通报的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中了解到:在全系统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中,认定法院系统14.5万件、检察系统1.8万件、公安系统27.3万件。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政法机关屡禁不止的积弊沉疴,在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列为聚焦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自今年2月底以来,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及“回头看”在市县两级集中开展,270万名政法干警参加。

中央督导,一桩拖了26年的悬案告破

在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中央第九督导组进驻河南的同时,还带去一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移交的重要线索,涉及周口市一桩26年前的悬案。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当地的“黑老大”张海涛及其犯罪集团被一举打掉。但就是这样一起黑恶大案,却留下了问题——当地群众不断反映,张海涛还涉嫌一起26年前的严重犯罪,但直到张海涛因涉黑被判刑,此案却始终没有侦破。

在中央督导组的推动下,周口市对案件提级办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评查、倒查,当年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1995年,张海涛等9名社会闲散人员分别参与犯罪实施。然而,案件的查办却非常曲折:张海涛等人先是被超期羁押,后被取保候审,再之后又传唤不到案;几名做有罪供述的嫌疑人先后翻供,不久后案件卷宗又离奇丢失;案件两度移送起诉均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直到1999年,案件被彻底搁置……

专案组调查发现,这起26年前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指点嫌疑人串供、翻供,还有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卷宗去向不明,同时责任人均不能说明办案情况等问题。专案组经过倒查后认为,原办案单位不重视、卷宗管理混乱,嫌疑人亲属干预案件,司法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因素综合作用,让案件办理陷入停滞。

目前,涉案的9名嫌疑人均已到案,当地纪委监委也对36名原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核查,依规依纪开展追责问责工作,并对办案中涉嫌失职的12名政法干警立案审查调查。“这起案件存在典型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以及违反‘三个规定’等顽瘴痼疾,通过彻查案件,既清除了害群之马,又依法规范每一个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最多、群众意见最大的执法司法问题之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对2018年以来政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开展的大排查显示,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检察系统因审查起诉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6000多人,六成以上涉及对受理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应捕不捕、应诉不诉;法院系统因审判执行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2.4万人,近四成涉及违规违法执行。

“这一顽瘴痼疾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利,而且纵容违法犯罪人员,导致他们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危害社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需要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从而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突出重点,有力整治顽瘴痼疾

“造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陈永生表示,有的是相关政法干警责任心不强、存在畏难心理;也有的是办案人员甚至相关领导干部被违法犯罪人员收买、“围猎”,故意纵容、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等部门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为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各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通过警情排查、重点案件倒查、举报线索核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式,排查整改了一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规取保候审、违法违规降格处理、违规超法定审限、虚假终本结案等突出问题。

牟某某是四川某地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他主动向组织说明其在2017年底承办的政法干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存在问题。

原来,当年魏某某交通肇事,其虽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达成刑事和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但案发时魏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达到222毫克/100毫升,且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按照量刑规范化相关要求,应对其提起公诉。可实际办案中,魏某某醉酒驾驶情节却被“忽略”了,承办检察官提出酌定不起诉的意见,导致魏某某被不起诉。经调查,这样的不起诉决定明显处理畸轻,承办检察官主观上有重大过失。

对国家工作人员刑事处罚畸轻,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类似行为均应作为“有罪不究”顽瘴痼疾予以整治。此案在四川“万案大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案件,某区纪委对承办检察官已立案调查,该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家工作人员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专项清理。

“‘有罪不究’主要违背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要求,犯罪行为人的定罪处罚由法律明确规定,执法司法活动应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执法司法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做法,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或“罚不当罪”,也可能导致被害人“诉求无望”“救济无门”。

向“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顽瘴痼疾宣战,对于维护法治权威至关重要。专家介绍,除了“有罪不究”带来的显著危害,“有案不立”违背程序法定原则,这既是对程序法治的忽视,也是对国家追诉的贬损;而“压案不查”主要违背及时诉讼原则,对被害人一方来说正义迟迟得不到实现,对长期处于挂案状态的被追诉人来说,其生产、生活秩序都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据介绍,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六大顽瘴痼疾”,坚持全面筛查与重点排查、实体排查与程序排查、自查自纠与开门排查相结合,与案件线索查办一体推进,全系统全链条开展整治,目前已解决了一大批执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问题,为常治长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挖症结根源,实现标本兼治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抓住影响政法队伍建设的共性问题、深层问题,破立结合、治建并举,善于运用制度思维和改革办法抓源治本,善于集成有效创新举措并上升为制度机制。

“剖析深层根源,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源治本,一体推进‘查、改、督、建’,确保取得实效。”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冯延在介绍整治举措时表示,“查”就是采取比对接处警系统和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梳理信访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警情和案件进行严格筛查;“改”,就是对筛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警情和案件,采取限期自查自纠、提级核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强力推进整改;“督”,就是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巡查、考评等,督导有效整改受立案突出问题;“建”,就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推行网上办案,推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强化全流程监督。随着教育整顿的深入推进,公安部持续加强建章立制,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切实从源头上扎紧扎实扎牢规范执法的制度笼子。

“教育整顿治标更要治本,虽然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要建立长效机制,就得从执法司法监督上下功夫。”陈卫东表示,例如要促成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实效,还要充分重视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信息渠道、处置规则、督办机制和责任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对此,不少地方积极探索相关经验。例如,浙江等地探索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同步推进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法律援助、检察监督等协同应用,网上实时监督,有效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疾。四川出台《四川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监督五项规定》,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首接负责、“三个当场”、立案期限、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并将相关规定在执法勤务部门和接警受案单位张贴公示,督促严格执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据介绍,在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各地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和工作机制,创造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目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深入推进。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将加强统筹协调、督办落实,注重两批次有机衔接、联动推进,确保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没有突破的案件线索、没有完成的顽瘴痼疾整治任务,延伸至第二批持续推进,确保查处到位、整治彻底、不留问题尾巴,“要持续推进顽瘴痼疾整治,在确保市县两级政法机关顽瘴痼疾清仓见底的同时,深挖症结根源,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实现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