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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履职尽责助推未成年人社会大保护
发布时间:[2021-05-31]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490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法”将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创建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的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促进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要持之以恒“解新题”“答难题”。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检察机关仍有不少“新题”“难题”需要解答。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办案发现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比如,在推进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办案实践中,仍然存在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不主动、不及时报告,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未执行从业禁止规定等,检察机关既要通过加强监督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开展责任追究,增强法律刚性,起到警示和威慑效果;也要加强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让更多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知悉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履行报告、查询义务,形成社会认同。比如,不少涉未成年人案件因父母或者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缺失,甚至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而引发,对此,检察机关要联合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及时督促、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共同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对监护失当行为进行及时干预,唤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比如,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网络产品和服务等领域存在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安全的问题,但并未被重视,甚至可能被忽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向企业和市场传达何种行为合法、何种行为违法的信号,弥补行业监管不足,推动行业规范运营,增强企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性、自觉性,达到保护未成年人、促进行业发展的社会治理效果。

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要进一步更新保护理念,找准履职定位。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更应当明确法律监督定位,把握好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监督职责的边界。一方面,要坚持督导而不代替的理念,紧紧依靠、助推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向该单位提出建议;加强跟踪督促,可以协助推进,但不能代替有关单位做具体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作。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报告专项行动的部署、开展情况,听取工作意见。加强与公安、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同步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还要通过广泛宣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理念,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等,宣传未检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中来,推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