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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要四不”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0-11-18]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938

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既促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化解难问题,也有利于做实行政检察、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将“四要四不”贯穿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始终,共妥善办结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89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一要践行司法为民,不轻易放弃。法律监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办好“群众身边案件”,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老百姓诉诸法律途径请求解决行政争议,就是为了让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然而一些案件存在程序空转,老百姓合理利益诉求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导致矛盾不断累积发酵。我们要将司法为民理念贯穿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过程,对于当事人诉求合情合理、但没有有效救济途径或维权陷入困境的案件,主动作为,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工作中不因程序繁琐、法律认识有分歧、当事人有抵触情绪等客观障碍而轻易放弃,要善于借力借智,综合运用多元化解决措施,促成化解的转机。

二要切实厘清是非,不“和稀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为了完成化解任务就“和稀泥”,糊弄了事。只有在查清事实、厘清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协调,才能有的放矢、有理有据,使当事双方和社会公众信服。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一般都较为复杂,有的起源较为久远,时过境迁,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涉案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夯实化解行政争议的事实基础。经调查,对于申请人具有事实依据的主张,依法予以认可,对于确无证据证明的主张,则应耐心细致地疏导,把道理讲清楚说透彻。与行政机关沟通过程中,应当明确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当之处,促使其主动履职纠错,争取其对化解工作的理解与配合。注重发挥公开听证的作用,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听证,充分了解争议焦点和各方利益诉求,还原事实真相,促进真诚沟通,创造消弭矛盾和分歧的条件,在专业判断与社会判断之间寻求共识,实现“精准化解”。

三要强调司法效率,不久调不结。通过协商使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固然具有较好的效果,但如果过于依赖协商手段,案件久调不结,不仅影响司法效率,而且会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中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损害司法权威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当事双方诉求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形下,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或建议再审条件的,要及时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事实清楚、是非明确、诉求明显不合理的,或者经过多次沟通申请人仍坚持不合理的诉求,确已无化解可能的,应当及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可以进行公开宣告,增强社会认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此外,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诉讼秩序的滥诉案件,应当及时作结案处理,不宜浪费司法资源进行长时间无效化解。

四要坚守法治底线,不作无原则迁就退让。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坚持法治思维,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这也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持正当性和公信力的基础。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准是以合法的方式办成合情合理的事情,要防止以牺牲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基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权利救济属性,检察机关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尽量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对政府部门为达成和解所作的不违反原则的处理或利益让渡,应给予尊重;对于行政机关确实不能让步、难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应当督促政府保障好当事人合情合理的诉求部分。办案实践中,一些申请监督当事人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有检察机关为其“撑腰”,期望值增高,在原本诉求之外不断增加新的诉求,漫天要价远远超出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对此,检察机关不能为了追求协调和解而放弃原则、一味迁就,而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法律监督者的立场和态度,敦促申请人直面现实,回归理性主张。

(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