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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评:考出内生动力!评出责任担当!
发布时间:[2020-09-08]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006

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之时,8月26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召开,对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作出部署。

作为政法队伍的重要一支,检察机关如何答好这份新“考卷”?

时间仅过去一天,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召开四级联网的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完善业绩考评机制为抓手、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各项任务。

谁都没有想到,检察机关业绩考评机制再次走进公众视野,竟被摆在如此重要的位置。

但站在新时代的历史坐标上,对标党和人民新的更高要求,或许我们可以知其一二。

以“天下兴亡,我有责任”的境界,肩负起检察职责

时光荏苒,冬去春来。回望改革开放40多年尤其是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进程,司法改革始终与改革大潮同频共振: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重大影响性改革向纵深推进,做成了一批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大事难事。

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面对越往后越难啃的“硬骨头”,如何保持改革定力、增强检察内生动力,成为最高检党组格外关心的大事。

经过长时间调研思考,业绩考评机制被委以重任,成为深化检察改革、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在8月27日的会议上,“业绩考评”四字贯穿始终,深深刻入全国20万检察人员的心底。

人们不禁要问,担大任的为什么是业绩考评机制呢?

这与党中央重视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一脉相承——

“要科学定岗定责,合理分配任务,加强绩效考核,引导干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防止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回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指示,也许我们更能明白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业绩考评工作的初心——就是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干部考核质量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实际进行实化、深化,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让不能胜任者有压力,精准区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让强者更优、弱者更强,让不适者有适合岗位,实现各得其所。

这是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这些重大决策部署如何落实?最高检党组想到了业绩考评:“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评从上到下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检察官,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个案件、开展的每项业务中。”

这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作为司法办案的主体,员额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担当作为,决定了提供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质量。开展业绩考评,就是要把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亮出来、严起来,把彼此间的差距考出来、评出来,倒逼检察官自觉提升专业素质能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这是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的明确要求——

不论是公务员法,还是检察官法,对于考核都有明确要求,比如检察官法就规定,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以及检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天下兴亡,我有责任。站在新的时代方位,最高检全新布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又以开展业绩考评为抓手推进工作,目的就是让每一个检察人员都切实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

以“不用扬鞭自奋蹄”的自觉激发使命担当

2018年,北京检察官一篇《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网文刷爆法律人的朋友圈,引发关于司法办案效果的大讨论。2020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再次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这两篇文章,都映射出检察人的自觉与担当。

思想上的认识还得靠制度机制来落实。业绩考评新机制,无疑为检察人已有的自觉与担当提供了可感可知的度量衡。

“检察官业绩考评就是要把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让不能胜任者有压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的一句话道出了业绩考评在激发检察人使命担当和内在动力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今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与以往不同,本次业绩考评从理念到内容都焕然一新。

“此次业绩考评更突出对检察官办案业绩的考核,设置的各项考评指标均与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密切相关。”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表示,过去那种“以量取胜”的考核理念和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现在要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

过去,检察官业绩考核的思路以数量、工作量为主,是一种简单粗放的管理方式;现在,坚持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在重质量、增效果中要效率、看数量。

过去,偏重数量的考评,难免会出现“容易的案子抢着办,难办的案子没人办”的情况,也会有人认为案子程序上办结就可以了,至于办案效果好不好、群众是不是满意,不是特别关心;现在,每个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主要由轮案机制确定,自己无法选择,而且不能仅满足于案子办完,还要将工作做到极致,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过去,偏重数量的考评,容易导致有“水分”,甚至偏离检察工作目标和价值追求;现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就是引导检察官把自己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业绩考评是对检察官的考评,更是对检察长的考评。年终岁末,当考评结果出炉时,检察长的管理绩效也一览无余。是区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还是继续吃“大锅饭”?检察长的工作实绩也更直观地展现出来。

新时代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软肩膀挑不起硬担子,铁肩膀才能担起新使命。开展业绩考评,就是要将检察官分出“三六九等”,激励其担当作为,倒逼其提升专业素质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执法司法公平公正。

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抓实业绩考评工作

行百里者半九十。业绩考评被公认为是管理学上的“珠穆朗玛峰”,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落实的,必须要有一股永不松懈的干劲儿。

最高检党组清醒地认识到,抓实业绩考评,决不能简单地下指标,而要坚持质效为重。

抓实考评,决不能“一刀切”,而要坚持实事求是。由于各级检察机关、不同检察院实际情况不尽相同,用一套标准来考察全国检察机关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因此,最高检在制定此次业绩考评机制时就明确指出:最高检只做原则性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自主调整,制订本地、本院的实施方案和具体考评指标,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健全、完善。

抓实考评,更要坚持严管厚爱,严追责与重保障都要到位。比如,对检察官的负面评价,该如何处理?前段时间,检察机关出现了一则真实案例。几年前,一位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时,依法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几年后,当年的这个犯罪嫌疑人成为一起涉黑涉恶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随即,当年的办案检察官被追责,理由是当时放纵了犯罪。

“为什么上来就追究检察官的责任呢?当年部门领导有没有签字,是否尽责了?院领导有没有签字,是否从严履职了?追责首先应该追究领导的责任。”最高检院领导直接否定这一做法。在部署落实业绩考评机制时,最高检再次强调了这一理念,明确指出“负面评价领导首先承担,以上率下,严格管理才能服人、服众”。

抓实业绩考评,还需要深化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是以落实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又以“案-件比”为核心,因此,在检察官业绩考评中,多处出现“案-件比”的身影。

比如,未经引导侦查取证的案件,一退时补充侦查提纲内容详细,并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和跟踪监督,顺利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要加分;“不延不退”案件占比率高于合理区间的,也要加分;对不捕、不诉、监督撤案是否引起复议复核的,则要作差别评价。当然,这些指标都不能简单化,而要与撤回起诉、无罪判决等指标统筹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认为“案-件比”体现了“用户思维”,注重提升用户满意度,“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体现了视角从管理者转向当事人的变化,更加注重实效,如同一般产品、日常服务一样,考虑用户体验。虽然人民群众大多没参与到案件中,无法直观感受司法的实际效果,不过从整体数据上看,核心的评价数据向好、办案办得好、司法质效提高,当事人会直接受益,人民群众也会间接从中感受到。”

以“志不求易,事不避难”的决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

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几个月来,业绩考评工作已经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来,业绩考评的引领、鞭策作用已初步显现。

最高检各业务部门首先动了起来。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都专门成立了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组,制定了本部门的业绩考评实施细则。

各级检察机关也高度重视,积极探索。从具体考评规则制定看,截至8月10日,省级检察院完成率为87.5%,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分别为67.8%和63.1%。有的地方制定指标规则后,测试运行、调整完善还在跟进中。

记者发现,业绩考评的指标设计真正体现了“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

比如,民营企业“挂案”清理、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都在业绩考评中给予倾斜,让检察官更加自觉服务大局。

又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审查起诉任务很重。改变公安机关定性并得到法院判决认可的,加分;检察机关定性被法院判决正确改变的,减分;涉黑案件应提前介入而未做实做好的,减分。

再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确实很难,但解决的是老百姓“天大的事”。这类案件妥善办结,促成和解、撤回监督申请等实质性化解的,就应在办案基础分之上再加分,推动做得更实。

没有理念引领,只能是机械办案。共和国检察官不仅要做执法司法的“工匠”,还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师”。

业绩考评充分发挥了“指挥棒”的作用。很多检察官表示,考和不考就是不一样,通过考评不仅看到了差距,还知道差在哪儿、为什么差、怎样赶得上。

“考评是压力更是动力,通过考评直观比较更加感到了能力恐慌,自己还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检察官闫丽告诉记者。

“检察官业绩考评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强的方向感,能够准确把握自己在同序列检察官中的位置,明确自己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了。”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珍告诉记者。

记者采访得知,最高检正在研究细化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制度,把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融入其中,在更大广度和深度上激发出检察队伍的动力和活力,让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的人脱颖而出。

一切还只是破题。同任何一个新事物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一样,业绩考评工作总体还处在磨合中,还有一些检察院仍在观望等待中,还需大力推一把、来一掌!

但人们有理由坚信,在围绕深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检察人一定能够答出无愧于历史的检察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