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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迎难而上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276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在行政检察环节实现更难。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站位、迎难而上,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的是当事人“天大的事”,也是实实在在地为党委政府分忧。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影响群众的获得感与社会和谐稳定;有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耗费司法资源,也无益于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检察环节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我们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聚焦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及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领域,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效果好、有影响的案件,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争议中的合法权益。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严格遵循行政检察监督规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瞄准当事人没有有效救济途径、合理诉求得不到重视和满足等问题依法履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将心比心,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而不是“和稀泥”;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坚决防止因办案引发次生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紧紧抓住行政争议的源头和要害,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灵活运用方式方法,创造性地解决问题。一方面,要抓住可以协商、调处概率高的案件进行精准监督。比如,对于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以抗促和,把抗诉的“势能”转化成调处争议的“动能”;在和解不成的情形下,后续跟进监督,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比如,对于行政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力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纠正或救济。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申诉人诉求确实难以满足的案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公开听证、专家咨询、心理疏导、检察宣告等方式,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动员撤回监督申请等工作。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内部,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配合,寻求各部门在风险提醒、息诉罢访等方面的支持。在外部,要加强与相关单位联系,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比如,主动向党委、人大等汇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形成检察监督与其他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对接;与信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联合化解矛盾;与监察、公安机关加强联系配合,建立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与反馈机制。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眼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化解重任,恪守检察权、行政权和审判权界限,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